3.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igus® 僅對違反基本合約義務的簡單過失承擔責任,履行這些義務對於正確執行合約以及合約夥伴可能依賴的遵守至關重要(主要義務) 。igus® 的責任僅限於合約中典型的可預見損害;在確定 igus® 需履行的索賠金額時,應適當考慮業務關係的類型、範圍和持續時間、合約夥伴的任何因果關係和過失責任以及特別不利的貨物安裝情況。 特別是 igus® 承擔的賠償金、成本和費用必須與貨物價值合理比例。 在應用這些原則時,igus® 的責任僅限於以下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 (a) 等於 igus® 在事件發生前的最後 12 個月內與締約方的營業額(淨額)三倍的金額損壞事件,或(b) 1,000,000 歐元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