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產業軸承技術客戶的特殊合約條款和品質保證協議

截至 2023 年 6 月 14 日(文件 QM-2-225-C)

以下幾點適用於 igus® GmbH 及其附屬公司(「igus®」)的所有合約關係;它們取代合約夥伴關於所有訂單、取消出貨、訂單確認、交貨和個別合約的一般條款和條件,無需反對在每種情況下應用和納入合約夥伴的一般條款和條件:

一、

1. 任何及所有協議和合約條件及其後續修訂都需要 igus® 的明確書面同意。 igus® 沒有義務簽訂協議或接受訂單或批准合約修訂。
2. 合約夥伴的聲明和陳述,特別是透過電子資料交換(EDI) 方式做出的採購訂單或貨物取消訂單、訂單、價格、數量和交貨日期,只有在滿足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已得到 igus® 以文字明確確認。 如果 igus® 同意電子資料交換,這也適用。 igus® 對電子資料交換範圍內的系統故障或傳輸錯誤不承擔責任。
3. 固定期限協議依明確約定的固定期限簽訂。 如果原材料、人員或能源成本發生不可預期的變化,或者其他情況嚴重到 igus® 無法合理預期遵守商定的合同條款,igus® 也可以終止固定期限合同,並提前 6 個月通知。如果雙方無法就合約調整達成一致,則應在每個月結束前的六個月內提出通知。
4. igus® 通常可以終止無固定期限的協議,並在每個月月底之前發出十二個月的通知期;如果協議規定了較短的通知期,則應適用該較短的通知期。
5. 如果合約夥伴因 igus® 不承擔責任的原因終止合約,則合約夥伴有義務支付 (i) 已訂購或批准數量的所有成品的商定價格; (ii) igus® 在製品的實際成本。 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6.igus® 的合約關係以及由此產生的所有爭議僅受德國法律管轄,不包括任何需要適用任何其他法律的法律衝突或法律選擇條款。國際貨物銷售不包括在內。
7. 如果因業務關係引起或與之相關的爭議,igus® 和合約夥伴應首先本著公平合作和夥伴關係的精神進行談判,並應真誠地嘗試達成友好解決方案。 igus® 不接受與德國、歐盟國家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的合約夥伴簽訂的合約中的仲裁條款。 在與其他國家的合約夥伴簽訂的合約中,必須在一般條款和條件之外明確商定仲裁條款。

二、

1. 無論個別情況下選擇的法律有何不同,igus® 因合約關係而承擔的責任,特別是違反義務和缺陷的責任,應始終受德國法律管轄,即 igus® 應按照德國法律的適用性承擔責任已就此達成一致,並適用以下規定。
2. igus® 應對故意和重大過失以及對生命、身體或健康的傷害承擔責任。
3. 在所有其他情況下,igus® 僅對違反基本合約義務的簡單過失承擔責任,履行這些義務對於正確執行合約以及合約夥伴可能依賴的遵守至關重要(主要義務) 。igus® 的責任僅限於合約中典型的可預見損害;在確定 igus® 需履行的索賠金額時,應適當考慮業務關係的類型、範圍和持續時間、合約夥伴的任何因果關係和過失責任以及特別不利的貨物安裝情況。 特別是 igus® 承擔的賠償金、成本和費用必須與貨物價值合理比例。 在應用這些原則時,igus® 的責任僅限於以下兩項金額中的較低者: (a) 等於 igus® 在事件發生前的最後 12 個月內與締約方的營業額(淨額)三倍的金額損壞事件,或(b) 1,000,000 歐元的金額。
4. igus® 不接受針對損害或費用的合約罰款或一次性付款,也不接受法律未規定的任何舉證責任的逆轉或減輕。 在決定合約產品的故障/錯誤率時,參考市場必須至少佔總市場的 40%。
5. igus® 侵犯工業產權的責任僅適用於實際侵犯工業產權的行為,而不適用於單純的索賠或指控。 就 igus® 對召回行動的責任而言,這僅適用於主管機關命令強制實施的召回行動,而不適用於自願召回行動。
6.保固/保證期間為 igus® 交付合約貨物之日起 24 個月。
7. igus® 不承擔將合約夥伴或其他第三方作為共同投保人或有權人納入 igus® 簽訂的保險合約的義務。
8. 由於 igus® 不知道其產品最終會在哪裡使用,因此任何遵守法律的保證應僅限於製造和交付國家/地區的法律。
9. igus®不承擔任何義務 (a) 在採購訂單或供應協議終止期間或之後將採購訂單或供應協議轉讓給第三方,特別是替代供應商,以及 (b) 提供支持或採取某些行動或做出某些聲明以實現或促進此類轉移。

三、

1. 規定的交貨日期只有在書面明確同意具有約束力的情況下才具有約束力;如果沒有明確約定,交貨日期為預計交貨日期;僅在收到書面提醒且至少 48 小時的寬限期到期後,igus® 才視為違約。
2. 不可抗力事件使 igus® 在其持續期間免於履行義務。 不可抗力事件特別包括但不限於 (a) 自然災害,例如火災、洪水、風暴、地震、颶風、惡劣天氣或其他極端自然事件 (b) 動亂、戰爭、破壞、恐怖攻擊、流行病或流行病和其他類似的不可預見事件(c) 勞資糾紛中的貨運禁運、罷工、停工和其他措施(d) 電力故障或電信連接故障(e) 政府、法院或其他當局採取的措施,無論其合法性如何。 不可抗力事件還包括原材料短缺或原材料或備件供應或運輸可用性方面的延誤或瓶頸,如果這些情況是由 (i) igus® 的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供應商或(ii) 嚴重的市場混亂或(iii) 由於 igus® 不承擔責任的原因,igus® 供應商停止生產或供應原料或備件。 igus® 對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損壞或費用不承擔責任。
3. 只有當反訴已由具有約束力的最終法院裁決,或反訴無爭議或 igus® 承認時,合約夥伴才有權進行抵銷。
4. 如果合約夥伴未能履行到期索賠並且即使在第二次提醒後也不履行/付款,igus® 可能會保留交貨。

四、

1.用於製造合約產品的模具始終是 igus® 的專有財產,即使它是為某些產品的合約合作夥伴獨家製造或採購的,也無論合作夥伴是否分攤了製造成本。
2. 合約夥伴按約定支付的模具和/或安裝費用(包括按比例費用)應在提交 PPAP 3 級或 VDA 文件(汽車工業協會)的 IO 初始樣品後支付,無需合約夥伴或其最終客戶正式發布。
3. 基於全球汽車申報物質清單的危險和受管制物質資訊將與國際材料資料系統中的 PPAP / PPF (VDA) 初始樣本文件一起提供。 任何其他附加或的要求無法進行審查或驗證,因此 igus® 不會接受。
4. igus® 不提供最佳價格保證或「透明」計算,即不會揭露價格和成本計算的基礎和參數。 除非以書面明確同意更長的有效期,否則 igus® 所報價格的最長適用期限為六個月。
5. 保密協議必須為 igus® 提供與合約夥伴相同的保護
6. igus® 保留以下權利:(a) 不披露與競爭相關的資訊和數據,或涉及商業機密或 igus® 特殊知識或受保密義務約束的資訊和數據,以及 (b) 限制合約夥伴取得其記錄和設施來保護此類資訊和資料。
7. igus® 因合約產品的製造和交付而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所有智慧財產權均為 igus® 的專有財產。 因付費開發訂單或聯合開發項目而產生的或與之相關的知識產權應在相應協議中予以處理和分配。
8. igus® 的承包商(特別是原料供應商)不會被提及,無法接受審計,也沒有義務遵守進一步的客戶要求或行為準則。
9. 如果 igus® 在業務關係框架內向簽約合作夥伴傳輸個人數據,則簽約合作夥伴應確保遵守法律規定,特別是其進行的數據處理的合法性。

五、

1. 包裝始終按照 igus® 標準(紙箱 + PE 袋單向包裝)進行,並貼有 VDA(汽車工業協會)條碼標籤。 個別產品的不同規定必須單獨商定。
2.合約產品由於元件尺寸較小,往往無法標註批號及生產日期。 然而,透過交貨單對生產和材料批次的可追溯性得到保證(先進先出)。
3. 合約夥伴應立即(最遲在收到貨物後 24 小時內)對交付的貨物進行外觀、數量、明顯缺陷和運輸損壞的檢查,即使 igus® 放棄延遲通知缺陷的反對意見。

六、

1. 只有在明確同意的情況下,igus® 才有義務建立和維護安全庫存。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先進先出」原則不適用。 合約還規定了安全庫存的設定和維護,但當合約夥伴因 igus® 不承擔責任的原因而終止合約時,合約夥伴也有義務接受並支付終止生效時存在的安全庫存。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2. igus® 在批量生產完成後的一段時間內供應的備件價格應單獨商定,並且不限於系列產品價格的某個因素或百分比。

七、

1.在汽車產業領域,igus® 僅簽訂「iglidur® 滑動軸承」產品協議,這些產品成為安裝在車輛本身的組件的一部分。 igus® 不提供與產品安全相關的組件和流程。 對於所提供的設備,僅適用 igus® 標準;任何偏離或超出這些標準的品質要求均不予認可,也不承擔責任。
2. 對於用作操作設備的 igus® 標準產品,品質保證文件始終需要付費。
3. 超出目前 IATF 16949:2016 標準的要求(尤其是 OEM 的要求)僅在 igus® 明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才適用。
4. 僅適用 igus®(零件)圖面和 igus® 材料規格。 合約夥伴的其他或進一步規範僅在 igus® 書面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才適用。 igus® 始終供應單一零件;合約夥伴負責在組裝中測試這些。
5. PPAP 3 級或 PPF(VDA 第 2 卷提交等級 2)文件是在完成一個或多個腔體或對組件進行更改時為 igus® 特殊零件製作的。 igus® 標準目錄尺寸的附加檔案或 PPAP 始終需要付費。
6. APQP(產品品質先期規劃)在業務部門和相關產品的通常框架內進行;其內容和範圍適應生產範圍(單一零件),即產品已經在經過驗證的製程中製造了數百萬次。 進一步的要求可以根據項目逐一商定;除非另有書面明確約定,否則這些均需收費。
7. 具有CPK / CMK >= 1.33 / 1.67 證明的製程能力測試僅針對圖面上對應標註的尺寸進行;偏離或進一步的測試必須以書面明確同意;除非另有書面明確約定,否則這些均需收費。
8. 工廠測試證書 3.1 僅在 PPAP 初始樣本框架內建立。 僅針對 PPAP 零件存檔重設樣本。
9. 單一組件的年度重新鑑定只能根據單獨的協議進行。 igus® 每年根據 PPM 百萬分率和交付數量自行負責對單一產品的組件系列進行重新認證。 根據要求,可以每年免費提供一次 PSW 和來自 igus® CAQ 的資料。 年度 PPAP 3 等級需付費。

八、

1. 與 igus® 建立業務關係後,合約夥伴承諾遵守 igus® 行為準則中規定的行為原則,並確保其供應鏈中遵守這些原則。

九、

1. 目前, igus® 沒有 VDA / QMC“Rotband”“產品完整性”(2018 年 11 月第 1 版)含義內的中央產品安全與合格代表 (PSCR)。 然而,大多數任務已經實施。 到 2023 年底, igus® 計劃任命一名中央產品安全與合規代表 (PSCR),並審查有關產品安全和合規的所有流程,尤其是在汽車領域。
2. igus® 不製造任何具有特殊文件要求的組件(D 零件),並且不接受汽車 OEM 的任何進一步的客戶特定要求 (CSR)。
3. 如果與合約方簽訂的合約中的個別條款無效或無法執行,或在合約簽訂後變得無效或無法執行,則合約其餘部分的有效性不受影響。 無效或不可執行的條款應由有效且可執行的條款取代,其效果盡可能接近無效或不可執行條款的締約方所追求的經濟目標。 這同樣適用於填補合約中非故意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