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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gus®產品僅提供予符合德國商法第 14 條定義之企業。因此,本條款與條件僅適用於公司。企業戶定義為:具備法律行為能力,且透過合約從事商業或獨立專業活動之自然人、法人或合夥組織。
2. 本條款與條件適用於 igus® 與客戶間之所有合約。針對長期業務關係,即使未明確載明,只要客戶於 igus® 確認早期訂單時已收到本條款與條件,即適用於後續合約。客戶之任何相異採購條款,須經 igus® 明確接受方對 igus® 具約束力。若本條款與條件之個別條文失效或變為無效,不影響合約其餘部分之效力。
3. 客戶條款或抗辯條款若與本條款與條件衝突,應以德國公法為準。
1. 訂單須經 igus® 確認始生效力。品質保證要求及客戶特定協議之有效性,須經雙方書面明確同意。合約條款之變更與增補,應取得 igus® 書面同意。所有報價若有變更,恕不另行通知,除非另有約定為固定報價。igus® 無締約、接單或核准合約變更之義務。。
2. 客戶之聲明,尤指透過電子資料交換 (EDI) 所發出之採購訂單或叫貨通知、訂單、價格、批量及交貨日期,須經 igus® 明確確認始具法律效力。igus® 同意使用電子資料交換亦同。igus® 對電子資料交換範圍內之系統故障或傳輸錯誤概不負責。
除另有約定外,價格為出廠價,不含運費、關稅、額外進口稅、包裝費及適用之銷售稅。igus® 不受新訂單或後續訂單之先前價格約束。
1. Delivery dates are not fixed dates unless they are expressly stated and agreed upon as such. Delivery periods commence upon receipt of all documents required for order performance and of the deposit and the timely ordering of materials if these items have been agreed upon. Upon notification of readiness for shipment, the delivery deadline is met if shipment becomes impossible through no fault of igus®.
2. Unless fixed deadlines have been agreed upon, igus® is in default only after receipt of a written reminder and expiry of a grace period of at least 48 hours. If no delivery is made after the grace period has expired for reasons for which igus® is responsible, the customer is entitled to claim compensation for the damage caused by the delay or to withdraw from the contract if, when setting the grace period, he has pointed out in writing that he will thereafter refuse the service. Except in cases where igus® has acted with gross negligence or intent, damage caused by delay is limited to a maximum of 5% of that part of the delivery not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3. For call orders without agreement on duration, production lot sizes, and acceptance dates, igus® may demand a binding commitment to these parameters no later than three months after order confirmation. If the customer does not comply with such a request within three weeks, igus® is entitled to set a two-week grace period and, after its expiry, to withdraw from the contract or to refuse delivery and claim compensation.
4. If the customer does not fulfil his acceptance obligations, igus®, without prejudice to other rights, is not bound by the regulations governing self-help sales and can instead sell the delivery item privately after notifying the customer. igus® may accept returns of delivery items as a gesture of goodwill if they are in perfect condition and in the original packaging. Delivery must be carriage-free according to the deadline arranged. igus® is entitled to charge reasonable costs arising from the return.
5. If the customer terminates a contract for reasons for which igus® is not responsible, the customer is obliged to accept all finished products in the quantities already ordered or approved at the agreed-upon prices and all unfinished products against reimbursement of igus® production costs.
6. Under- and over-deliveries of +/- 10 % for cables ar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Delivery can be made in partial lengths.
1. 不可抗力事件得免除 igus® 於其持續期間內之合約履行義務。不可抗力事件包含:動亂、戰爭、破壞、恐怖攻擊、傳染病、其他不可預見及不可避免之事件、罷工、停工及勞資爭議、停電或電信線路故障、立法者、政府或法院等機關之措施(不論合法性)、igus® 供應商之不可抗力事件、嚴重市場混亂、或因不可歸責於 igus® 之事由導致原料或替代料號供應商停止生產或交付。
2. 不可抗力事件若非暫時性,致 igus® 無法永久履行合約義務,或考量客戶利益後,igus® 無法合理履行合約義務,igus® 及客戶得解除合約中未履行部分。
3. 客戶有權保留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igus®沒有義務交付或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服務的付款,直至該事件結束。 igus®對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損害或費用不承擔任何責任。
除另有約定外,igus® 將依其專業判斷選擇包裝、交貨方式及運送路線。即使為免費運送,貨物於 igus® 工廠出貨時,風險即移轉予客戶。若因客戶因素導致出貨延遲,風險則於出貨準備完成通知時移轉。客戶得以書面要求,並自行負擔費用,為貨物投保倉儲、毀損、運送及火災險。
1. igus® 所交付之貨物(保留貨物),於客戶完全履行對 igus® 之所有義務前,仍屬 igus® 所有,並符合 igus® 之技術規範。若擔保權益價值超過所有擔保債權金額 15% 以上,igus® 將依客戶要求釋放相應部分之擔保權;igus® 有權於釋放時選擇擔保權種類。
2. 保留所有權期間,客戶不得質押貨物或將其作為擔保品,僅得於正常業務範圍內轉售,且須符合本條(第七條)規定。
3. 客戶若續行銷售保留所有權之貨物,應無須另行聲明,即將轉售產生之未來債權及所有從屬權利讓與 igus® 作為擔保。保留貨物若與其他物品合併銷售,且未單獨標價,客戶應將總債權中,與 igus® 開立之保留貨物淨價相當之比例讓與 igus®。
4.客戶得加工、混合或組合保留貨物。加工行為視為替 igus® 進行;保留貨物若與非屬 igus® 所有之物品組合或混合,igus® 依 igus® 開立之組合或混合保留貨物淨價,與剩餘物品價值之比例,取得新物品之共同所有權。加工、組合或混合產生之新物品,視為保留物品。上述第三條債權讓與之規定,亦適用於新物品;惟讓與金額以 igus® 為加工、組合或混合保留貨物開立之淨價為限。
5. 未獲另行通知前,客戶有權收取讓與 igus® 作為擔保之債權。若因特定事由,如發生付款違約或中止、啟動破產程序,或有正當事證顯示客戶負債過重或即將破產,igus® 得撤銷客戶之收款授權。igus® 得隨時揭露擔保讓與事項或要求客戶揭露。
6. 若第三方進行扣押、沒收或其他處置或干預,客戶應立即通知 igus®。依 igus® 要求,客戶有義務提供所有必要資訊及文件,以維護 igus® 對其最終客戶之權利。
7. igus® 行使撤銷權時,客戶有義務交還保留貨物。接受退回之保留貨物或主張保留所有權,不構成解除合約,除非 igus® 明確聲明解除。
1. 客戶同意於收到貨物後立即檢查交付品是否有明顯瑕疵及運送損壞。明顯瑕疵包含手冊缺漏、品項錯誤、批量不足等。客戶須於交貨後兩週內以書面通知 igus® 該等明顯瑕疵。隱藏瑕疵則須於發現後立即提出申訴。若客戶未履行檢查及通知義務,則視為已同意該瑕疵。
2. 交付品(含手冊)之瑕疵,將於客戶通知後之時效期間內進行改正。igus® 有權選擇以免費整修或更換方式處理。若進行更換,客戶同意退回瑕疵品。
3. 若於合理期限內未能改正瑕疵,或因其他原因認定整修或更換失敗,客戶得選擇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合約。僅於 igus® 已獲充分機會進行整修或更換,惟努力未果、整修或更換不可行、igus® 拒絕提供或無故拖延,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成功可能性,或整修或更換因其他原因不合理時,方可認定整修失敗。
4. 時效期間為風險移轉後 24 個月。
5. 產品品質及類型由樣品決定,igus® 將提供樣品予客戶測試。特定交付品之技術規格及模具性能保證,須於訂單確認時以書面載明。引用之技術標準僅為服務描述,不構成品質保證。若 igus® 於合約外向客戶提供建議,僅於明確書面保證情況下,方對交付品之功能及適用性負責。訂單接受時之技術狀態為決定性依據。
6.就最終客戶為消費者之供應鏈而言,igus® 僅於法律允許範圍內承擔追索責任,且不對未經 igus® 同意之商譽安排負責。若 igus® 應對召回行動負責,該責任僅限於主管機關強制執行之行動,不包含自願召回行動。。
1. 除上述規定外,igus® 僅於其或其代理人有故意、重大過失,或對生命、身體或健康造成損害之情形下,依合約或法律規定負損害賠償或費用補償責任。德國產品責任法及履行品質保證之義務不受影響。
2. 其他情形下,igus® 僅對違反合約基本義務之輕過失負賠償責任。基本義務係指履行合約所必要,且合約當事人可信賴其履行之義務(主要義務)。igus® 之賠償責任以合約典型之直接損害為限;於計算 igus® 應負擔之賠償金額時,應衡酌業務關係類型、範圍及期間、合約當事人之因果關係及過失,以及貨物特殊不利之安裝情況。igus® 所負擔之賠償金、成本及費用,須與貨物價值相當。依前述原則計算後,igus® 之責任以 (a) 損害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內 igus® 與合約當事人之營業額(淨額)三倍,或 (b) 1,000,000 歐元,兩者取其低者為限。
3. 若 igus® 交付之產品重複出現同類瑕疵,認定 igus® 責任範圍之參考市場程序,其基礎參考市場須占整體市場至少 40%。
4. 上述規定不影響舉證責任之分配,且不得對客戶不利。
1. 除另有約定外,交付品或其他服務之採購價,得於發票開立日起 14 天內享 2% 折扣,或於發票開立日起 30 天內全額支付,不享折扣。僅無爭議之發票得全額結算。
2. 約定之付款條件須經信用審查。igus® 保留於合約期間內進行信用審查之權利。
3.逾期付款者,應按基準利率加計九個百分點計付利息;igus® 請求更高額付款違約損害賠償之權利不受影響。
4. 客戶若有付款遲延之情形,igus® 得暫緩未完成之交貨或要求預付款,並得於設定適當寬限期後解除合約或請求遲延損害賠償。
5. 客戶僅得於其債權無爭議或已獲確定判決時,主張抵銷或留置權。
1. 用於製造客製化產品之模具,縱使為客戶專屬訂製或採購,且不論客戶是否負擔模具成本,其技術規範所有權皆歸 igus® 所有。
2. 客戶依約支付之模具及/或安裝費用(含比例分攤費用),應於提供符合業界標準(如 VDA)或慣例文件之初樣品及相關文件後支付,惟須經最終客戶正式核准。
3. 一次性抽樣費用不包含測試及處理設備費用,或客戶要求變更所生之費用。後續抽樣費用由 igus® 負擔。
若雙方同意由客戶提供材料,客戶應按時、完好地交付材料,並負擔運費及風險,igus® 得收取合理批量之額外費用(至少 5%)。客戶若未履行此義務,交貨期將相應延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客戶應負擔因遲延或未依約提供材料致 igus® 所生之額外費用(尤指生產中斷)。
1. igus® 對於因其場所生產及交付之合約產品所產生或相關之所有著作權及工業財產權,包含模型、模具、設備、概念及圖面,不論是由 igus® 或依 igus® 指示之第三方設計,皆享有專屬所有權,除非於個別情況,尤其於共同或付費開發合約中,另有明確書面約定。
2. 若 igus® 須依客戶提供之圖面、模型、樣品或料號進行交付,客戶應確保未侵害第三方工業財產權。客戶應賠償 igus® 因第三方主張權利所生之損害及費用。若第三方依其工業財產權禁止 igus® 生產或交付,igus® 得不經法律審查,逕行停止作業。客戶提供予 igus® 但未促成訂單之圖面及樣品,將依要求返還;否則,igus® 得於報價提出後三個月內銷毀之。
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以 igus® 註冊登記之公司總部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igus® 得選擇以其總部或客戶總部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igus® 之合約關係及因此所生之所有爭議,皆適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排除衝突法及法律選擇條款之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不適用之。
igus® GmbH 重視遵守德國政府及歐盟相關規範。針對輸往俄羅斯之產品,igus® 須於合約中納入禁止轉出口條款,並與合作夥伴約定相關再出口條款。合約生效須符合暫停條件,即須於取得完整出口/運輸許可證(若有需要)後,合約始視為與 igus® GmbH 簽訂並具法律效力。若未能符合前述條件,合約將視為無效,且雙方不得提出任何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