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gus ® GmbH(以下簡稱 igus ® )的服務條款與條件

版本:2024 年 4 月


I. 範圍

1. igus®的產品報價僅供定義的企業使用 2. 這些一般業務條款和公告也對 igus® 與客戶達成的協議具效力。 對於持續的業務關係,即使客戶已經收到igus®先前確認的訂單,即使日後沒有引述參閱,它們以後也有效。 任何客戶未購買的條款和公告僅在igus®明確承認的情況下對igus®具有約束力。 如果這些一般業務條款和公告中的個別規定無效或變得無效,則其餘規定將不受此影響。14 德國民法典 因此,這些一般業務條款和公告僅對公司有效。 企業家應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合夥企業,或在進行合法交易時以其自身的行業,商業或職業的形式行事。
 

II. 簽訂協議

1.訂單僅在經過igus®確認後才具有約束力。 品質保證標準以及客戶特定協議的應用必須以書面形式以表明同意確認。對合約條款和公告的任何修訂和補充均應獲得igus®的書面同意。 除非已將所有要約指定為具有約束力的確認,否則所有確認均不具有約束力。 igus®沒有義務簽訂協議或接受訂單或批准合約變更。
 
2. 透過電子數據交換(EDI)進行的客戶的任何聲明和表述,特別是商品的訂購或取消,價格,數量和交貨日期,只有在明確確認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igus®的紙本形式為主。 如果igus®同意進行電子數據交換,這也將適用。 在電子數據交換期間,igus®對系統故障或傳輸錯誤概不負責。

III. 價格

除非另有協議,否則價格應為出廠價,不包括運費,關稅,進口附加稅和包裝以及營業稅。 對於新訂單或後續訂單,igus®不受先前價格的約束。 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價格僅對約定的交貨數量,交貨批次大小或最小訂購數量有效,並且必須履行。

IV. 交貨和驗收義務

1.交貨日期不得為固定日期,除非已明確指定並同意。交貨日期應在收到訂購訂單所需的所有文件以及從客戶支付任何約定形式的訂金和任何約定的材料後開始。 若非因igus®的關係而無法交貨,則應在通知準備裝貨後,即視為滿足交貨之日期。   
 
2. 除非已有約定了固定日期,否則只有在收到書面警告信並且經過至少48小時的寬限期後,igus®才算違約。 如果在寬限期過後由於igus®負責的原因未交貨,則客戶有權在設置寬限期時要求違約賠償,或者如果客戶在此期間退回協議,書面通知igus®拒絕履行合約。除非因igus®的重大過失或故意而造成,否則任何違約損害賠償均不得超過未及時交貨部分的5%。  
 
3. 對於沒有特定合約條款,生產批次大小和接受日期的取消訂單,igus®可以在確認訂單後的三個月內要求對此做出具有約束力的確定。如果客戶在三週內未滿足此要求,則igus®有權設置為期兩週的寬限期,並且在此寬限期過後,可以退出協議或拒絕交貨和要求損害賠償。  
 
4. 如果客戶未履行其承兌義務,則igus®儘管享有其他權利,但不受任何有關自助銷售的法規的限制,而是提前通知客戶並有權在將貨物交付給第三方後將其出售給第三方。 如果易格斯(Igus®)以善意的方式取回了交貨的貨物,則應要求它們處於原始包裝中的完好無損的狀態,並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運費。 igus®有權就因收回貨物而產生的費用收取適當的費用。  
 
5. 如果客戶因igus®不負責任的原因而終止協議,則客戶有義務接受所有已訂購或已批准的,按協議價格批准的數量的製成品以及所有未完成的產品,以補償igus®的生產成本。

V. 不可抗力因素

1. 不可抗力事件應在其有效期內解除 igus® 的合約履行義務‑不可抗力事件應特別被視為(a) 自然災害,例如火災、洪水、地震、颶風或其他極端自然事件(b) 內亂、戰爭、破壞、恐怖襲擊、流行病或其他類似的不可預見和不可避免的事件 (c) 罷工、停工和勞工鬥爭範圍內的其他措施 (d) 停電或電信線路故障 (e) 法院或政府機構頒布的措施及政策,無論其合法性為何。不可抗力事件還應包括原材料短缺或在交貨原料或更換零件時出現的延遲或瓶頸,如果這些情況是由以下原因引起的:(i) igus® 供應商遭受的不可抗力事件或(ii) 嚴重的市場混亂或(iii) 供應商由於 igus® 不承擔責任的原因而停止生產或交付原材料或更換零件。

2. 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這不僅是暫時的,而且使igus® 永久無法履行其合同義務,或者–充分考慮了客戶的利益–使 igus® 履行合約義務不合理,igus® 和客戶都有權退出協議中尚未履行的部分。

3. 客戶有權保留 igus® 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沒有義務交付或提供的任何貨物和服務的付款,直至該事件結束。 igus® 對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損害或費用不承擔任何責任。

VI. 包裝、物流運輸及轉嫁的風險

除非另有協議,否則igus®應自行決定選擇包裝,運輸方式和運輸路線。 即使是按運費交貨,當貨物離開igus®工廠時,風險也應轉移給客戶。 如果由於客戶負責的原因導致裝運延誤,則應在通知裝運準備就緒後轉移風險。 根據客戶的書面要求,應為客戶購買貨物保險,以防倉儲,破損,運輸損壞和火災。

VII. 保留所有權

1. 在全部清算了igus®對客戶的所有付款索償之前,igus®(保留商品)交貨的貨物應為igus®的財產。如果擔保權的價值超過所有擔保付款索償額的15%以上,則igus®應應客戶的要求釋放相應部分的擔保權;如果發布了此類許可,則igus®有權在各種擔保權之間進行選擇。  
 
2. 在保留所有權的過程中,應禁止客戶抵押或以擔保方式轉讓貨物,並且僅在慣常的商業交易過程中,並且在滿足客戶同樣同意的條件下,才允許轉售貨物根據本第七節(VII)的規定向其自己的客戶保留所有權。  
 
3. 如果客戶轉售保留的商品,客戶特此將轉售的任何未來付款要求以及出於安全目的的所有輔助權利轉讓給igus®,而無需任何其他特殊聲明。如果未將預留商品與其他商品一​​起轉售而未標明預留商品的單獨價格,則客戶在此將總付款索賠的一部分分配給igus®,該部分與igus®開具發票的預留商品的淨價相對應。   
 
4. 應當允許客戶處理預留貨物或將其與其他貨物混合或合併。 必須對igus®進行任何處理;如果將保留商品與不屬於igus®的其他商品組合或混合,則igus®有權與新商品共同擁有所有權,其比例應等於混合商品淨價的比例或由igus®開具發票的合併的預留商品在混合或合併時按其餘商品的價值計價。透過加工,合併或混合產生的新貨物應視為保留貨物。 根據上述第3條分配付款索賠的規定也應適用於新貨物;但是,轉讓只能根據igus®開具發票的已加工,合併或混合預留商品的淨價進行。  
 
5.在撤銷之前,客戶應被授權收集出於安全目的分配給igus®的付款索賠。 如果有重要原因-特別是在拖欠付款,中止付款,啟動破產程序或有充分的跡象表明客戶承擔過多的債務或即將破產的情況下-igus®有權撤銷客戶的授權收取付款要求。 igus®有權在任何時候披露擔保的轉讓或要求客戶披露擔保。    
 
6. 如果發生扣押,沒收或其他第三方干預,則客戶必須立即將其通知igus®。 根據igus®的要求,客戶有義務向igus®提供針對其最終客戶主張igus®權利的所有資訊和文件。  
 
7.如果igus®行使其撤回權,則客戶有義務退還保留的貨物。 除非igus®明確聲明,否則收回保留品或主張保留所有權不構成對本協議的任何撤銷。

VIII. 檢查和提交瑕疵通知書的責任,瑕疵責任

1. 客戶有義務在收到貨物時立即檢查是否有明顯的缺陷和運輸中造成的損壞。 明顯的遐思缺陷還應包括缺少手冊以及交貨錯誤的貨物或數量不足。 這種明顯的瑕疵缺陷必須在交貨後兩週內書面報告給igus®。 對於隱藏的瑕疵缺陷,必須在發現瑕疵缺陷後立即報告。 如果不遵守檢查和提出瑕疵缺陷通知的義務,則該貨物應視為正常產品。 
 
2. 在客戶將igus®的瑕疵缺陷通知客戶之後,應在限制期限內糾正已交貨貨物中的瑕疵品缺陷產品(包括手冊)。igus®可選擇提供無缺陷的替換零件或也可以自費維修瑕疵及缺陷。 如果需要替換貨,則客戶有義務將有瑕疵缺陷的商品退還給igus®。  
 
3. 如果不能在適當的時間範圍內修正瑕疵及缺陷,或者由於其他原因導致修正或替換貨不成功,則客戶可以選擇降低購買價格或退出協議。 僅當(i)已授予igus®足夠的機會進行糾正或替換貨而未獲得期望的結果時,或(ii)糾正或替換交付已成功,才可以認為糾正嘗試失敗。不可能,或者(iii)修改或替換貨被igus®拒絕或不合理地延遲,或者(iv)對修改或替換貨成功的可能性存在正當懷疑,或者(v)修改或替換由於其他原因,交貨不合理。  
 
4. 時效期限為風險轉移後24個月。  
 
5. 對產品品質和設計起決定作用的是出口樣品,應igus®的要求將其提供給客戶進行測試。 為了保證交貨貨物的特殊性能以及模具的性能,必須在訂單確認中提供書面確認。 對技術規範或標準的引用僅應作為產品說明,並不構成品質保證。 如果igus®在igus®合約履行範圍之外向客戶提供建議,則igus®僅在igus®明確以書面形式給予品質保證的情況下,對交貨貨物的功能和適用性承擔責任。接受訂單時的技術狀態是決定性的。   
 
6. 如果供應鏈的最終客戶是消費者,則igus®的追索責任應源自適用的強制性成文法。在未經igus®批准的商譽安排下,igus®不承擔任何責任。 igus®與召回活動有關的責任僅限於主管當局強制命令的召回活動; igus®對自願召回運動不承擔任何責任。

IX. 一般責任限制

1. 在所有違背上述規定的情況下,igus®必需根據合約或法律規定支付損害賠償或償還支出的情況下,igus®僅對igus®或以下人員承擔責任:igus®履行義務的人故意或嚴重過失,或造成生命損失,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失。 《德國產品責任法》規定的嚴格責任以及履行質量保證的責任不受影響。 
 
2. 否則,igus®僅對違反基本合同義務的情況承擔責任,這些基本合同義務的履行對於正確執行協議必不可少,並且協同合作夥伴可以依靠其履行義務(基本義務)。 在這方面,igus®的責任僅限於合約規定的和可預見的損害;在確定由igus®承擔的損害賠償的金額時,必須考慮到商業關係的類型、範圍和持續時間、任何造成的原因和客戶的過失、以及任何不利於貨物安裝的情況時。 特別是,由igus®承擔的損害,成本和支出必須與商品價值成合理比例。 遵循這些原則,igus®的責任應限於以下兩項中的較低者:(a)等於igus®在損壞事件發生前的最後12個月中與客戶進行的營業額(淨額)的三倍。 (b)1,000,000歐元。 
 
3. 如果igus®提供的產品反復出現相同類型的缺陷,    則根據參考市場程序確定igus®的責任範圍應要求基礎參考市場至少佔總市場的40%。     
 
4. 以上規定均不表示或意圖導致舉證責任發生任何變化,以損害客戶的利益。

X. 付款條款及未付款事宜

1. 除非另有協議,交貨或其他服務的購買價格在開立發票之日起 14 天內享有 2% 的折扣,而在開票之日後 30 天內不給予任何折扣。給予折扣應要求所有先前應付的、無爭議的發票全部結清。

2. 商定的付款條件須經過信用審查。 igus® 保留在合約期限內進行信用檢查的權利。 如果這導致與簽訂合約時相比對客戶信用度的評估不同,igus® 可以要求相應調整付款條件,特別是縮短付款期限、預付款或提供證券。

3.逾期未支付的,以基準利率上浮九個百分點加收利息; igus® 紀錄更高付款違約損害金額的權利不受影響。

4. 如果客戶拖欠付款,igus® 有權扣留任何未完成的交貨或要求預付款,並在設定適當的寬限期後退出協議或要求因不履約而造成損害賠償。

5. 只有在其索賠無爭議或已由最終判決裁定時,客戶才可以抵消或主張保留權。

XI. 模具及樣品

1. 用於製造合約商品的模具應始終是igus®的專有財產,即使它是為某些產品專門為客戶製造或代表客戶購買的,而不論客戶在製造或購買模具的成本是否做出了貢獻。    
 
2. 根據AIAG(汽車工業行動小組),在提供經過同意和適當品質的初始樣品以及相應的文件後,應由客戶支付的任何模具和/或設置費用(包括比例費用)應予支付。),VDA(德國汽車行業協會的 Verband der Automobilindustrie eV )或行業標準,而無需獲得客戶或最終客戶的正式批准。  
 
3. 一次性採購樣品的成本應不包括測試和處理設備以及客戶要求的修改的成本。 由於igus®的原因而需要進行的任何其他採樣過程的費用,均應由igus®承擔。

XII. 提供材料

如果已與客戶達成協議,客戶應及時提供此類材料,這些材料必須由客戶自費承擔,並由客戶承擔風險,並至少 5% 的適當附加費。如果不遵守此義務,交貨日期將適當延長。 除不可抗力的情況外,客戶應支付因未及時提供材料或未按約定的方式提供材料而導致 igus® 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尤其是生產中斷。

XIII. 所有權

1. 由igus®產生或與合約產品的製造和交貨有關的所有知識產權,特別是由igus®或代表igus®的第三方設計的模型,模具和設備,草圖和草圖所產生的所有知識產權、特別是在聯合開發項目或基於成本的開發訂單的情況下,除非另有書面明確同意,否則均為igus®的專有財產,  
 
2. 如果igus®必須根據客戶提供的草圖,模型,樣品或使用客戶提供的零件進行交貨,則客戶應確保不侵犯第三方所有權。客戶應賠償igus®的任何第三方索賠,並賠償igus®造成的任何損失。如果第三方根據該第三方的專有權禁止igus®生產或交貨合約的產品,則igus®有權(無義務審查法律情況)中止任何工作。提供給igus®的任何未完成訂購的草圖和模型應根據要求退還;否則,igus®有權在提出報價後三個月內銷毀它們。

XIV. 使用地點和合法場域

應用地點應為igus®的註冊辦事處。 在易格斯(igus®)選擇,合法場所應為其或客戶的註冊辦事處。 igus®的合約關係以及由此引起的所有糾紛應僅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管轄,但任何可能導致適用另一法律的法律衝突或法律選擇規定除外。不包括《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十五、汽車產業軸承技術客戶的特殊合約條款和品質保證協議

您可以在此處找到針對汽車產業軸承技術客戶的特殊合約條款。

十六.歐盟針對個別國家的制裁方案

對 igus® GmbH 來說,遵守德國政府和歐盟的要求非常重要。 隨著歐盟第12輪制裁方案的出現,新一階段的貿易限制措施已經施行。 即日起,公司有法律義務透過合約禁止某些商品再出口到俄羅斯(「禁止俄羅斯條款」),並與各自的業務合作夥伴商定再出口條款。 我們想明確提醒您注意遵守現行出口管制法的義務。 此外,與您簽訂的任何立即生效的合約均須遵守暫停條件,即只有在提供完整的出口/運輸許可證(如果需要)後,該合約才被視為與 igus® GmbH 簽訂的合約具有法律約束力。 主管機關未能提出所需授權的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與您簽訂的合約將被視為無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提出索賠。 igus® GmbH 對損壞承擔的任何責任也被完全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