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X. 一般責任限制
1. 在所有違背上述規定的情況下,igus®必需根據合約或法律規定支付損害賠償或償還支出的情況下,igus®僅對igus®或以下人員承擔責任:igus®履行義務的人故意或嚴重過失,或造成生命損失,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失。 《德國產品責任法》規定的嚴格責任以及履行質量保證的責任不受影響。
2. 否則,igus®僅對違反基本合同義務的情況承擔責任,這些基本合同義務的履行對於正確執行協議必不可少,並且協同合作夥伴可以依靠其履行義務(基本義務)。 在這方面,igus®的責任僅限於合約規定的和可預見的損害;在確定由igus®承擔的損害賠償的金額時,必須考慮到商業關係的類型、範圍和持續時間、任何造成的原因和客戶的過失、以及任何不利於貨物安裝的情況時。 特別是,由igus®承擔的損害,成本和支出必須與商品價值成合理比例。 遵循這些原則,igus®的責任應限於以下兩項中的較低者:(a)等於igus®在損壞事件發生前的最後12個月中與客戶進行的營業額(淨額)的三倍。 (b)1,000,000歐元。
3. 如果igus®提供的產品反復出現相同類型的缺陷, 則根據參考市場程序確定igus®的責任範圍應要求基礎參考市場至少佔總市場的40%。
4. 以上規定均不表示或意圖導致舉證責任發生任何變化,以損害客戶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