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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要點適用於 igus® GmbH 及其關聯公司 ("igus®" ) 的所有合約關係,並在其規範內容和範圍方面優先於合約夥伴的一般條款和條件,即使這些條款和條件未明確抵觸:
® 1. igus® 無義務簽訂協議或接受訂單或委託或同意修改合同。
2. 合同方的声明和信息,尤其是通过电子数据交换 (EDI) 方式进行的货物、订单、价格、数量和交货日期的订购或叫停,只有在 igus® 以文本形式明确确认后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 igus® 已同意進行電子資料交換,這一點也同樣適用。在電子資料交換的情況下,igus® 對系統故障或傳輸錯誤不承擔任何責任。
3. 有時間限制的協議是在明確同意的固定期限內簽訂的。 如果原材料、人員或能源成本發生不可預見的變化,或出現其他嚴重情況,導致 igus® 無法遵守合約協定,如果雙方無法就合約調整達成一致,igus® 也可以終止有固定期限的合約,通知期為每個日曆月結束前六個月。
4. igus® 可以在每個日曆月結束前十二個月的通知期內終止無固定期限的協議;如果協議規定了更短的通知期,則應適用此規定。
5. 如果合同方因 igus® 無責任的原因終止合同,合同方有義務支付 (i) 已訂購或已發貨數量的所有成品的協定價格,以及 (ii) igus® 未完成產品的實際成本。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6.6. igus® 的合約關係以及由此可能產生的所有爭議,僅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的管轄,排除任何可能導致適用不同法律的衝突或法律選擇規則。 排除《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7. igus® 與合約夥伴在因業務關係產生糾紛或與業務關係有關的糾紛時,應首先以公平和合作夥伴關係的精神進行協商,並努力達成善意的解決方案。igus® 不接受與來自德國、歐盟國家和 EFTA 國家的合約夥伴簽訂的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在與其他國家的合約夥伴所簽訂的合約中,仲裁條款必須在一般條款和條件之外明確同意。
1. igus® 因合約關係所產生的責任,尤其是違約和重大瑕疵,應始終以德國法律為準據法,即 igus® 在這方面的責任如同已同意適用德國法律,因此應適用下列規定,而不論在個別情況下是否有任何偏離此規定的法律選擇。
2. igus® 對故意和嚴重疏忽以及對生命、肢體或健康造成傷害的情況承擔責任,不受限制。
3. igus® 僅對違反重要契約義務的簡單疏忽負責,履行這些義務對於契約的正常銜接至關重要,且契約夥伴可以依賴遵守這些義務(基本義務)。責任僅限於合同典型的直接可預見損害,在確定 igus® 應履行的賠償金額時,必須適當考慮業務關係的類型、範圍和持續時間、合同方的任何因果關係和過失貢獻以及貨物的特別不利安裝情況。 尤其是,由 igus® 承擔的賠償、成本和費用必須與貨物價值成合理比例。在應用這些原則時,責任以下列兩個金額中的較低者為限:(a) 索賠發生前的過去 12 個月內,igus® 與合約夥伴的營業額(淨額)的三倍相應金額,或 (b) 1,000,000 歐元的金額。
4. igus® 不接受任何合約罰款或違約金或費用,也不接受法律未規定的舉證責任的推翻或減輕。在確定合同產品故障率時,參考市場必須至少佔總市場的 40%。
只要 igus® 對侵犯財產權的行為負責,這只適用於實際侵犯財產權的行為,而非僅限於指控的侵權行為。如果 igus® 對產品召回負責,則僅適用於主管機關下令的召回,而不適用於自願召回。
6. 保固/保證期為自 igus® 交付契約物件起 24 個月。
7. igus® 不承擔任何將合同方或其他第三方作為共同被保險人或授權人納入 igus® 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的義務。
8. 由於 igus® 不知道其產品最終將用於何處,因此任何法律合規性的保證僅限於製造國和交付國的法律。
9. igus® 不接受在合同期間或合同終止後將與合同方締結的合同轉讓或轉讓給第三方,特別是替代供應商的任何義務,以及就此採取某些行動或作出某些聲明以促成或便利此類轉讓的義務。
1. 指定的交貨日期只有在書面明確同意具有約束力的情況下才具有約束力;如無此類明確協議,則為估計交貨日期;IGUS® 只有在收到書面提醒並在至少 48 小時的寬限期過後才算違約。
2. 不可抗力事件應解除 igus® 在其持續期間的履約義務。不可抗力事件尤其包括 (a) 自然災害,如火災、水災、地震、颶風或其他極端自然事件 (b) 暴亂、戰爭、破壞、恐怖襲擊、流行病或大流行病及其他類似不可預見和不適用的事件 (c) 罷工、停工及其他勞資糾紛中的措施 (d) 電力故障或電信連接故障 (e) 立法者、政府或法院或當局的措施,無論其是否合法。 不可抗力事件也包括原材料短缺、原材料或備件供應延遲或瓶頸或運輸工具可用性,如果及在此範圍內,這些是由於 (i) igus® 供應商的不可抗力事件或 (ii) 嚴重的市場中斷或 (iii) igus® 供應商停止生產或供應原材料或備件所造成的,igus® 對此不負任何責任。igus® 不對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損害或費用負責。
3. 合同方只有在其反訴依法成立、無爭議或得到 igus® 承認的情況下,才有權享有抵銷權。
4. 如果合同方拖欠到期應付的索賠,且在第二次提醒後仍未付款,則 igus® 可以扣留貨物。
用於製造合約項目的工具始終是 igus® 的唯一財產,即使該工具是專為合約夥伴的某些產品製造或購買的,也不論合約夥伴是否分擔了工具的製造或購買費用。
2. 按照協定由合同方支付的工具和/或設置費用,包括按比例支付的費用,應在提交 IO 初始樣品與 PPAP 3 級或 VDA(德國汽車工業協會)文件後到期支付,無需合同方或其最終客戶正式批准。
3. igus® PPAP / PPF (VDA) 初始樣品文件中的 IMDS(國際材料數據系統)提供了基於當前 GADSL 清單(全球汽車可申報物質清單)的可申報物質資訊。額外或偏差的要求無法由 igus® 檢查和認可。
4. igus® 不提供價格保證或"透明的" 計算,即不公開計算價格和成本的基礎和參數。 除非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更長的有效期,否則 igus® 所報價格的有效期最長為六個月。
5.保密協議必須提供 igus® 與合約夥伴相同的保護。
6. igus® 保留不披露與競爭相關的資訊和資料,或涉及到 igus® 的商業機密或特殊專有技術,或有保密義務的資訊和資料,以及限制存取其業務文件和營運設施以保護這些資訊和資料的權利。
7. igus® 擁有因在 igus® 製造和交付合約項目而產生或與之相關的所有工業財產權。因收费开发订单或联合开发项目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工业产权,在相应的基础协议中处理和转让。
8. igus® 的分包商,尤其是原材料供應商,不具名,無法審核,也無義務遵守進一步的客戶要求或行為規則。
9. 只要 igus® 在業務關係框架內將個人資料傳送給合同方,合同方應確保遵守法律規定,尤其是其進行的資料處理的合法性。
包裝始終根據 igus® 標準(紙箱 + PE 袋的一次性包裝),並貼有 VDA 條碼標籤。對於個別部件的不同規定必須另行協定。
2 由於零件尺寸較小,合約項目通常無法標示批號和製造日期。然而,可透過送貨單追溯到生產和材料批次(FIFO)。
即使 igus® 已經放棄了對延遲通知缺陷的異議,合同方也必須立即(最遲在收到貨物後 24 小時)對貨物的身份、數量、明顯缺陷和運輸損壞進行進貨檢查。
1. igus® 僅在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才有義務建立並維持安全庫存。除非另有約定,"FIFO" 原則(先入先出)不適用。如果合同方基於非 igus® 責任的原因終止了一份也規定了建立和維護安全庫存的合同,則合同方也有義務接受並支付終止生效時的安全庫存。其他權利不受影響。
2. igus® 承諾在系列生產結束後的某段期間內提供的備件價格另行協定,且不受限於系列產品價格的某一因數或百分比。
1. 在"汽車" 領域,僅就產品領域"iglidur® 滑动軸承" 達成協議,這些軸承被裝入安裝在汽車本身的組件中。igus® 不提供與產品安全相關的元件和製程。只有 igus® 標準適用於所提供的設備;igus® 不承認或承擔任何偏離或超越這些標準的品質要求。
2. 對於作為操作設備使用的 igus® 標準產品,質量保證文件總是需要收費的。
3. 超過現行 IATF 16949:2016 標準的要求,特別是 OEM 的要求,只有在與 igus® 達成書面明確同意的情況下才適用。
4. igus® (零件)圖紙和 igus® 材料規格僅適用。 合約夥伴的其他或進一步要求或規格僅適用於已與 igus® 達成書面明確協議的情況。 igus® 始終提供單個部件,組裝中的測試由合約夥伴負責。
5.PPAP 3 級或 PPF (VDA 第 2 冊提交 2 級) 文件會在完成一個或多個型腔時,或在與零件相關的變更情況下,針對 igus®- 特殊零件執行。對於 igus® 標準目錄尺寸的附加文件或 PPAP 一律收費。
6. APQP(先進產品品質規劃)在業務領域和相關產品的通常框架內執行;其內容和範圍適用於生產範圍(個別零件),即產品已在經過驗證的流程中製造過數百萬次的事實。 除非另有書面明確同意,否則可能會在與專案相關的基礎上協定其他要求。
7. 製程能力測試(證明 CPK / CMK>= 1.33 / 1.67)僅針對圖紙上相應標記的尺寸進行;偏差測試或超出 PPAP 標準的測試必須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除非以書面形式明確同意,否則將收取費用。
工廠測試證書 3.1 僅作為 PPAP 初始樣品的一部分。保留樣品僅作為 PPAP 零件存檔。
IGUS® 會根據 PPM 率和交貨量,自行負責對個別零件的組件系列進行年度重新驗證。PSW 和來自 igus® CAQ 的資料每年可免費提供一次。年度 PPAP Level 3 則必須收費。
1. 與 igus® 建立業務關係後,合同方承諾遵守 igus® 的行為守則中規定的行為原則,並確保其供應鏈遵守這些原則。
1. igus® 尚未設立 VDA / QMC Red Band"Product Integrity" (2018 年 11 月第 1 版)中所定義的中央產品安全& 符合性代表 (PSCR)。不過,大部分的任務已經在執行中(分散式)。到 2025 年底,igus® 計劃任命一位中央產品安全& 符合性代表 (PSCR),並審查所有與產品安全和符合性相關的流程 - 特別是在汽車領域。
2. igus® 不製造任何有特殊文件要求的零件 (D 零件),也不接受汽車 OEM 的任何進一步客戶特定要求 (Customer Specific Requirements - CSR)。
3. 如果與合約夥伴簽訂的合約中的個別條款無效或不可執行,或在合約簽訂後變為無效或不可執行,則不影響合約其餘部分的有效性。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條款應由有效且可強制執行的條款取代,該條款的效力應盡可能接近訂約方針對無效或不可強制執行的條款所追求的經濟目標。 這同樣適用於填補非故意的契約缺口。
4.在客戶條款或抗辯條款相互衝突的情況下,如有疑問,只適用德國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