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語言 :
1. 根據 §14 BGB (德國民法) 的規定,igus 產品提供僅針對企業主。因此,本一般條款僅適用於公司。企業家是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行為能力的合夥企業,在簽訂合約時正在從事其商業或獨立專業活動。
2.本一般條款適用於 igus 與其客戶之間的所有合約。在永久性業務關係的情況下,即使未明確提及本條款,本條款仍適用於未來的合約,前提是客戶已收到本條款,且之前已獲得 igus 確認的訂單。若本一般條款之個別規定無效或變得無效,不影響其餘規定之有效性。
3.3. 若客戶的資料號與條款及條件或免責條款有衝突,如有疑問,應以德國法律規定為準。
1.訂單只有在igus 確認後才具有約束力。品質保證要求和客戶特定協議的有效性必須書面明確同意。對合約條款和條件的變更和補充,必須得到igus 的書面同意。除非指定為確定報價,否則所有報價均可變更,恕不另行通知。igus 無義務締結合約、接受訂單或同意合約修改。
2.由客戶提供的聲明和資訊,尤其是訂單或貨物催收、訂單、價格、批量大小和交貨日期,如果是通過電子數據交換 (EDI) 方式作出的,則只有在igus 明確書面確認的情況下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igus 已同意進行電子資料交換,則此規定同樣適用。在電子資料交換的情況下,igus 對系統故障或傳輸錯誤概不負責。
3.客戶根據最後一次訂單或交貨通知的生產釋放有效期為三個月。igus 在此認證範圍內生產的料號必須在 12 個月內由客戶接受,費用由客戶承擔。
除另有約定外,價格為出廠價,不含運費、關稅、額外進口稅、包裝費及適用之銷售稅。igus® 不受新訂單或後續訂單之先前價格約束。
1.交貨日期並非固定日期,除非已明確說明並經雙方同意。交貨期限自收到履行訂單所需的所有文件、訂金以及及時訂購材料(若已就這些項目達成協議)之時開始。若非因 igus 的過失而無法裝運,則在發出裝運準備就緒通知後,即進入交貨期限。
2.除非已協定固定期限,否則只有在收到書面提醒且至少 48 小時的寬限期過後,igus 才算違約。如果在寬限期過後,由於 igus 負責的原因而未交付貨物,客戶有權要求賠償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或撤銷合約,如果在設定寬限期時,客戶已書面指出其後將拒絕服務。除非 igus 有嚴重疏忽或故意,否則因延誤造成的損害最高以未依契約交付的料號的 5% 為限。
3.對於未就期限、生產批量和驗收日期達成一致的電話訂單,igus 可要求在訂單確認後的三個月內對這些參數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承諾。如果客戶在三周內未遵守此類要求,igus 有權設定兩周的寬限期,並在寬限期屆滿後撤銷合約或拒絕交付並要求賠償。
4.如果顧客未履行收貨義務,igus 不受自助銷售規定的約束,但不影響任何其他權利,並可在事先通知顧客後,在公開市場上出售交付貨品。如果交付貨品完好無損,並保持原包裝,igus 可以接受退貨,以示善意。igus 有权收取退货产生的合理费用。
5.如果客戶因為 igus 無責任的原因而終止合約,客戶有義務按照協定的價格接受所有已訂購或批准的批量大小中的成品,以及所有未完成的產品,但必須償還 igus 的生產成本。
6.6. 電線電纜的少交和多交 +/- 10% 符合合約協議。可以料號長度進行交付。
1. 不可抗力事件得免除 igus® 於其持續期間內之合約履行義務。不可抗力事件包含:動亂、戰爭、破壞、恐怖攻擊、傳染病、其他不可預見及不可避免之事件、罷工、停工及勞資爭議、停電或電信線路故障、立法者、政府或法院等機關之措施(不論合法性)、igus® 供應商之不可抗力事件、嚴重市場混亂、或因不可歸責於 igus® 之事由導致原料或替代料號供應商停止生產或交付。
2. 不可抗力事件若非暫時性,致 igus® 無法永久履行合約義務,或考量客戶利益後,igus® 無法合理履行合約義務,igus® 及客戶得解除合約中未履行部分。
3. 客戶有權保留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igus®沒有義務交付或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服務的付款,直至該事件結束。 igus®對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損害或費用不承擔任何責任。
除另有約定外,igus® 將依其專業判斷選擇包裝、交貨方式及運送路線。即使為免費運送,貨物於 igus® 工廠出貨時,風險即移轉予客戶。若因客戶因素導致出貨延遲,風險則於出貨準備完成通知時移轉。客戶得以書面要求,並自行負擔費用,為貨物投保倉儲、毀損、運送及火災險。
1. igus® 所交付之貨物(保留貨物),於客戶完全履行對 igus® 之所有義務前,仍屬 igus® 所有,並符合 igus® 之技術規範。若擔保權益價值超過所有擔保債權金額 15% 以上,igus® 將依客戶要求釋放相應部分之擔保權;igus® 有權於釋放時選擇擔保權種類。
2. 保留所有權期間,客戶不得質押貨物或將其作為擔保品,僅得於正常業務範圍內轉售,且須符合本條(第七條)規定。
3. 客戶若續行銷售保留所有權之貨物,應無須另行聲明,即將轉售產生之未來債權及所有從屬權利讓與 igus® 作為擔保。保留貨物若與其他物品合併銷售,且未單獨標價,客戶應將總債權中,與 igus® 開立之保留貨物淨價相當之比例讓與 igus®。
4.客戶得加工、混合或組合保留貨物。加工行為視為替 igus® 進行;保留貨物若與非屬 igus® 所有之物品組合或混合,igus® 依 igus® 開立之組合或混合保留貨物淨價,與剩餘物品價值之比例,取得新物品之共同所有權。加工、組合或混合產生之新物品,視為保留物品。上述第三條債權讓與之規定,亦適用於新物品;惟讓與金額以 igus® 為加工、組合或混合保留貨物開立之淨價為限。
5. 未獲另行通知前,客戶有權收取讓與 igus® 作為擔保之債權。若因特定事由,如發生付款違約或中止、啟動破產程序,或有正當事證顯示客戶負債過重或即將破產,igus® 得撤銷客戶之收款授權。igus® 得隨時揭露擔保讓與事項或要求客戶揭露。
6. 若第三方進行扣押、沒收或其他處置或干預,客戶應立即通知 igus®。依 igus® 要求,客戶有義務提供所有必要資訊及文件,以維護 igus® 對其最終客戶之權利。
7. igus® 行使撤銷權時,客戶有義務交還保留貨物。接受退回之保留貨物或主張保留所有權,不構成解除合約,除非 igus® 明確聲明解除。
1. 客戶同意於收到貨物後立即檢查交付品是否有明顯瑕疵及運送損壞。明顯瑕疵包含手冊缺漏、品項錯誤、批量不足等。客戶須於交貨後兩週內以書面通知 igus® 該等明顯瑕疵。隱藏瑕疵則須於發現後立即提出申訴。若客戶未履行檢查及通知義務,則視為已同意該瑕疵。
2. 交付品(含手冊)之瑕疵,將於客戶通知後之時效期間內進行改正。igus® 有權選擇以免費整修或更換方式處理。若進行更換,客戶同意退回瑕疵品。
3. 若於合理期限內未能改正瑕疵,或因其他原因認定整修或更換失敗,客戶得選擇請求減少價金或解除合約。僅於 igus® 已獲充分機會進行整修或更換,惟努力未果、整修或更換不可行、igus® 拒絕提供或無故拖延,或有合理理由懷疑成功可能性,或整修或更換因其他原因不合理時,方可認定整修失敗。
4. 時效期間為風險移轉後 24 個月。
5. 產品品質及類型由樣品決定,igus® 將提供樣品予客戶測試。特定交付品之技術規格及模具性能保證,須於訂單確認時以書面載明。引用之技術標準僅為服務描述,不構成品質保證。若 igus® 於合約外向客戶提供建議,僅於明確書面保證情況下,方對交付品之功能及適用性負責。訂單接受時之技術狀態為決定性依據。
6.就最終客戶為消費者之供應鏈而言,igus® 僅於法律允許範圍內承擔追索責任,且不對未經 igus® 同意之商譽安排負責。若 igus® 應對召回行動負責,該責任僅限於主管機關強制執行之行動,不包含自願召回行動。。
1. 除上述規定外,igus® 僅於其或其代理人有故意、重大過失,或對生命、身體或健康造成損害之情形下,依合約或法律規定負損害賠償或費用補償責任。德國產品責任法及履行品質保證之義務不受影響。
2. 其他情形下,igus® 僅對違反合約基本義務之輕過失負賠償責任。基本義務係指履行合約所必要,且合約當事人可信賴其履行之義務(主要義務)。igus® 之賠償責任以合約典型之直接損害為限;於計算 igus® 應負擔之賠償金額時,應衡酌業務關係類型、範圍及期間、合約當事人之因果關係及過失,以及貨物特殊不利之安裝情況。igus® 所負擔之賠償金、成本及費用,須與貨物價值相當。依前述原則計算後,igus® 之責任以 (a) 損害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內 igus® 與合約當事人之營業額(淨額)三倍,或 (b) 1,000,000 歐元,兩者取其低者為限。
3. 若 igus® 交付之產品重複出現同類瑕疵,認定 igus® 責任範圍之參考市場程序,其基礎參考市場須占整體市場至少 40%。
4. 上述規定不影響舉證責任之分配,且不得對客戶不利。
1.除非另有協定,否則應在發票日期後 30 天內支付交付或其他服務的購買價格,且不得扣除任何費用。
2.2. 協定的付款條件以正面的信用檢查為準。igus® 保留在合約期間進行信用檢查的權利。如果這導致對客戶信用度的評估與合約簽訂時不同,igus® 可要求相應調整付款條款,特別是縮短付款期限、預付款項或提供擔保。
3.如果在協定的付款日期前仍未付款,應按各自基準利率上浮 9 個百分點的利率收取利息;igus® 紀錄較高付款違約損害賠償金額的權利應不受影響。
4.如果客戶拖欠款項,igus® 應有權扣留任何尚未交付的貨物或要求預付款項,以及在設定適當的寬限期後,撤銷協議或要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5. 客戶僅可在其索賠無爭議或已獲最終判決的情況下抵銷或主張保留權利。
1. 用於製造客製化產品之模具,縱使為客戶專屬訂製或採購,且不論客戶是否負擔模具成本,其技術規範所有權皆歸 igus® 所有。
2. 客戶依約支付之模具及/或安裝費用(含比例分攤費用),應於提供符合業界標準(如 VDA)或慣例文件之初樣品及相關文件後支付,惟須經最終客戶正式核准。
3. 一次性抽樣費用不包含測試及處理設備費用,或客戶要求變更所生之費用。後續抽樣費用由 igus® 負擔。
若雙方同意由客戶提供材料,客戶應按時、完好地交付材料,並負擔運費及風險,igus® 得收取合理批量之額外費用(至少 5%)。客戶若未履行此義務,交貨期將相應延長。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客戶應負擔因遲延或未依約提供材料致 igus® 所生之額外費用(尤指生產中斷)。
1. igus® 對於因其場所生產及交付之合約產品所產生或相關之所有著作權及工業財產權,包含模型、模具、設備、概念及圖面,不論是由 igus® 或依 igus® 指示之第三方設計,皆享有專屬所有權,除非於個別情況,尤其於共同或付費開發合約中,另有明確書面約定。
2. 若 igus® 須依客戶提供之圖面、模型、樣品或料號進行交付,客戶應確保未侵害第三方工業財產權。客戶應賠償 igus® 因第三方主張權利所生之損害及費用。若第三方依其工業財產權禁止 igus® 生產或交付,igus® 得不經法律審查,逕行停止作業。客戶提供予 igus® 但未促成訂單之圖面及樣品,將依要求返還;否則,igus® 得於報價提出後三個月內銷毀之。
因本合約所生之爭議,以 igus® 註冊登記之公司總部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igus® 得選擇以其總部或客戶總部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igus® 之合約關係及因此所生之所有爭議,皆適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排除衝突法及法律選擇條款之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不適用之。
對 igus SE& Co. KG 來說,遵守德國政府和歐盟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遵守德國政府和歐盟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歐盟的第 12 套制裁措施引入了新一級的貿易限制。即日起,公司在法律上有義務在合約上禁止某些貨物再出口至俄羅斯 ("No-Russia Clause") ,並與各業務夥伴協定再出口條款。我們希望明確地提醒您注意,您有義務遵守現行的出口法律。此外,與貴方簽訂的任何合約均受以下暫停條件的約束,且立即生效:只有在完整的出口許可證完成後,該合約才被視為與 igus SE& Co.KG 簽訂的合約具有法律約束力。主管機關未能發出所需授權即屬違法,與貴方簽訂的合約應被視為無效,且任何一方均不得因此提出索賠。任何關於 igus SE& Co. KG 料號的損害賠償責任也完全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