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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gus®的產品僅供《德國民法典》第14條定義的企業家使用。因此,本一般商業條款和條件僅對公司有效。企業家是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合夥企業,其在進行法律交易時,以行使其貿易、業務或職業的行為。
2. 本通用業務條款與條件適用於 igus®與其客戶之間達成的所有協議。在持續的業務關係中,即使未再次明確提及,如果客戶已收到 igus®先前確認的訂單,本通用業務條款和條件也適用於任何未來達成的協議。如有客戶條款或抗辯條款有衝突,則僅適用德國公法。如果本通用業務條款和條件中的個別條款無效或失效,則其餘條款不受影響。
3. 當客戶條款或抗辯條款有衝突時,僅適用德國公法以解決疑問。
1. 訂單僅在經igus確認後方具有約束力。品質保證標準以及客戶特定協議的適用必須以書面明確約定。任何對合約條款和條件的修改和補充均須經igus書面同意。除非已指定為具有約束力igus要約,否則所有要約均不具約束力。 igus 沒有義務簽訂協議、接受訂單或批准合約變更。
2. 客戶透過電子資料交換 (EDI) 所做的任何聲明和說明(尤其是貨物訂單或取消訂單、價格、批量大小和交貨日期) igus只有經igus以文字形式明確確認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igus同意進行電子資料交換,則此規定也適用。 igus 對電子資料交換過程中的系統故障或傳輸錯誤不承擔任何責任。
3. 客戶根據其最新採購訂單或計畫簽發的生產批准有效期為三個月。 igus 在本生產發布範圍內製造的料igus必須在 12 個月內由客戶承擔費用並由客戶驗收。
除非另有約定,價格應為出廠價,不含運費、關稅、進口附加稅、包裝費及適用稅率的增值稅。對於新訂單或後續訂單,igus 不受先前價格的約束。除非另有約定,價格僅適用於約定的交貨批量大小、交貨批量大小或最低訂單批量大小,並要求履行這些約定。
1. 除非明確指定並約定,否則交貨日期不應為固定日期。交貨日期應自收到執行訂單所需的所有文件、客戶支付任何約定的預付款和任何約定的材料供應後開始計算。若非因 igus 的過失導致無法交貨,則在收到準備出貨的通知後,交貨日期即視為已滿足。
2. 除非已約定固定日期,否則 igus 僅在收到書面警告信並經過至少 48 小時的寬限期後方可視為違約。若寬限期過後,因 igus 應負責的原因而未交付產品,則客戶有權要求違約賠償,或撤銷協議(前提是客戶在設定寬限期時已書面通知 igus 拒絕履行合約)。除非 igus 有重大過失或故意,否則任何違約賠償金最高不得超過未及時交付部分產品的 5%。
3. 對於未明確合約條款、生產批量大小和驗收日期的分批訂單,igus 有權在訂單確認後三個月內要求客戶就此做出具有約束力的決定。如果客戶未能在三週內滿足該要求,igus 有權設定兩週的寬限期,並有權在寬限期過後撤銷協議或拒絕交付並要求損害賠償。
4. 如果客戶未履行其驗收義務,則 igus 在其享有其他權利的情況下,不受任何自助銷售法規的限制,而有權在提前通知客戶其意圖後將交付的貨物出售給第三方。如果 igus 出於善意收回交付的貨物,則要求貨物完好無損,保持原包裝,並在約定的時間內運費到付。 igus 有權就其因收回貨物而產生的費用收取適當的費用。
5. 如果客戶因非 igus 責任的原因終止協議,則客戶有義務按照約定的價格接受已訂購或批准的批量大小的所有成品以及所有未完成的產品,並補償 igus 為其生產而產生的成本。
6. 電線電纜交貨量少於或超過 +/- 10% 時,應依合約規定辦理。交貨可依部分長度進行。
1. 不可抗力事件得免除 igus® 於其持續期間內之合約履行義務。不可抗力事件包含:動亂、戰爭、破壞、恐怖攻擊、傳染病、其他不可預見及不可避免之事件、罷工、停工及勞資爭議、停電或電信線路故障、立法者、政府或法院等機關之措施(不論合法性)、igus® 供應商之不可抗力事件、嚴重市場混亂、或因不可歸責於 igus® 之事由導致原料或替代料號供應商停止生產或交付。
2. 不可抗力事件若非暫時性,致 igus® 無法永久履行合約義務,或考量客戶利益後,igus® 無法合理履行合約義務,igus® 及客戶得解除合約中未履行部分。
3. 客戶有權保留因不可抗力事件而導致igus®沒有義務交付或提供的任何商品和服務的付款,直至該事件結束。 igus®對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任何損害或費用不承擔任何責任。
除非另有約定,igus®應自行決定選擇包裝、運送方式及運輸路線。即使是運費到付的交貨,風險也應在貨物離開 igus®工廠時轉移給客戶。如果因客戶原因導致裝運延誤,風險應在通知裝運準備就緒時轉移。根據客戶的書面要求,貨物應投保倉儲、破損、運輸損壞和火災損失,費用由客戶承擔。
1. igus 交付的貨物(預留貨物)應始終為 igus 的技術規範,直至 igus 對客戶的所有付款債權全部解決。如果擔保權的價值超過所有擔保付款債權金額的 15% 以上,igus 應根據客戶要求解除相應部分的擔保權;在解除擔保權的情況下,igus 有權在各種擔保權之間進行選擇。
2. 在保留所有權期間,禁止客戶質押貨物或以擔保方式轉讓貨物,並且僅在通常的商業交易過程中允許轉售貨物,並且只能在客戶也已根據本第七部分的規定與其自己的客戶就保留所有權達成協議的條件下才允許轉售貨物。
3. 如果客戶轉售保留貨物,客戶特此將轉售產生的任何未來付款請求權連同所有附屬擔保權利轉讓給igus,無需任何額外的特殊聲明。若保留貨物與其他貨物一起轉售,且未單獨標明保留貨物的價格,客戶特此將總付款請求權中與igus開具的保留貨物淨價相對應的部分轉讓給igus。
4. 客戶有權加工保留貨物或將其與其他貨物混合或組合。任何加工應為 igus 進行;如果將保留貨物與不屬於 igus 的其他貨物組合或混合,igus 有權按等於 igus 開具發票的混合或組合保留貨物淨價與混合或組合時其餘貨物價值之比的比例共同擁有新貨物。透過加工、組合或混合產生的新貨物應視為保留貨物。根據上述第 3 條轉讓付款請求的規定也適用於新貨物;但是,轉讓僅限於 igus 開立發票的加工、組合或混合保留貨物淨價的金額。
5. 在撤銷授權之前,客戶有權收取為擔保目的而轉讓給 igus 的付款債權。如發生重要原因,特別是出現付款違約、付款中斷、啟動破產程序或客戶料號出現合理跡象表明負債過多或即將破產,igus 有權撤銷客戶收取付款債權的授權。 igus 有權隨時揭露擔保轉讓情況或要求客戶揭露該情況。
6. 如果發生扣押、沒收或其他第三方處置或乾預,客戶必須立即通知 igus。應 igus 的要求,客戶有義務向 igus 提供所有必要的資訊和文件,以便 igus 向其最終客戶主張其權利。
7. 如果 igus 行使其撤銷權,客戶有義務退還保留貨物。除非 igus 明確聲明,否則收回保留貨物或主張保留所有權不構成協議的撤銷。
1. 客戶有義務在收到交付的貨物後立即檢查是否有明顯缺陷和運輸損壞。明顯缺陷還包括缺少手冊以及交付錯誤的貨物或批次大小不足。此類明顯缺陷必須在交貨後兩週內以書面形式報告給igus。對於隱藏缺陷,必須在發現缺陷後立即報告。如果不遵守檢查和提交缺陷通知的義務,則應視為貨物已就相關缺陷獲得批准。
2. 交付的貨物(包括手冊)如有缺陷,應在客戶通知 igus 缺陷後的時效期內進行修復。 igus 可自行選擇交付無瑕疵的替換品或自行承擔費用修復缺陷。如果選擇更換交付,客戶有義務將缺陷貨物退還給 igus。
3. 如果缺陷無法在適當的時間內修復,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整改或更換交付失敗,客戶可自行選擇要求降低購買價格或退出協議。僅當 (i) igus 已獲得充足的機會進行整改或更換交付,但未達到預期成功;或 (ii) 無法進行整改或更換交付;或 (iii) igus 拒絕或無理拖延整改或更換交付;或 (iv) 對整改或更換交付的成功率存在合理懷疑;或 (v) 整改或更換交付;或 (iv) 對整改或更換交付的成功率存在合理懷疑;或 (v) 整改或更換或更換時,由於不合理而失敗時,可改
4.訴訟時效期間為風險轉移後24個月。
5. 產品的品質和類型取決於出廠樣品,igus 會根據客戶要求提供樣品進行測試。交付貨物的具體特性和模具性能的保證需要在訂單確認書中以書面形式確認。對技術規格或標準的引用僅作為產品描述,不構成品質保證。如果 igus 已向客戶建議超出 igus 合約履行範圍的情況,則 igus 僅在 igus 明確以書面形式提供品質保證的範圍內對交付貨物的功能性和適用性負責。訂單接受時的技術狀態具有決定性作用。
6. 如果供應鏈中的最終客戶是消費者,igus 的追索責任應源自適用的強製成文法。 igus 不對未經 igus 批准的善意安排承擔責任。 igus 與召回活動相關的責任僅限於主管機關強制下令的召回活動;igus 不對自願召回活動負責。
1. 在所有情況下,如果 igus 違反上述規定,有義務根據合約或法定條款支付損害賠償或償還費用,則 igus 僅在 igus 或 igus 為其履行義務而僱用的人員故意或嚴重疏忽行為或造成人員傷亡、人身傷害或健康損害的情況下承擔責任。《德國產品責任法》規定的嚴格責任以及履行品質保證的責任不受影響。
2. 否則,igus 僅在違反基本合約義務的情況下,對簡單疏忽承擔責任,這些義務的履行對於協議的正確執行至關重要,並且合約夥伴可以依賴這些義務的履行(基本義務)。在這方面,igus 的責任應限於合約中典型的和可預見的損害;在確定 igus 應履行的損害賠償金額時,必須適當考慮業務關係的類型、範圍和持續時間、客戶的任何共同原因和過錯以及貨物的任何特別不利的安裝情況。特別是,igus 應承擔的損害、成本和開支必須與貨物的價值保持合理的比例。根據這些原則,igus 的責任應限於以下兩個金額中較低者:(a) igus 在損害事件發生前 12 個月內與客戶之間的營業額(淨額)的三倍,或 (b) 1,000,000 歐元。
3. 如果 igus 供應的產品反覆出現相同類型的缺陷,則基於參考市場程序確定 igus 責任範圍時,應要求相關參考市場至少佔總市場的 40%。
4. 上述任何規定並不表示或意圖導致證明負擔的任何改變而對客戶造成損害。
1. 除非另有約定,交付或其他服務的購買價格應在發票日期後 30 天內無折扣支付。
2. 約定的付款條件以信用審核結果為準。 igus®保留在合約期間內進行信用審核的權利。若信用審核結果與合約簽訂時相比,對客戶信用狀況的評估結果有差異,igus®可要求相應調整付款條件,例如縮短付款期限、預付款或提供保證。
3. 若未能在約定的付款日期之前付款,則應按高於相應基準利率九個百分點的利率收取利息;igus®記錄更高付款違約損害金額的權利不受影響。
4. 如果客戶拖欠付款,igus®有權拒絕交付任何未交貨的貨物或要求預付款,以及在設定適當的寬限期後退出協議或要求賠償不履行義務的損失。
5. 客戶僅可在債權無爭議或已獲得最終判決的情況下抵銷或主張留置權。
1. 用於製造合約貨物的工具應始終是且仍為 igus 的唯一技術規範,即使該工具是專門為客戶製造或採購的,也不管客戶是否承擔了製造或採購工具的成本。
2. 客戶應支付的任何工具和/或設定費用(包括比例費用)應在提供符合約定且品質適當的初始樣品以及符合 AIAG(汽車工業行動小組)、VDA(德國汽車工業協會) [German Automobile Industry Association]或行業標準的相應文件後支付,無需獲得客戶或最終客戶的正式批准。
3. 一次性取樣流程的費用不包含測試、加工設備的費用以及客戶要求的變更費用。因 igus 原因而需要進行的任何額外取樣流程的費用均由 igus 承擔。
如果已與客戶約定由其提供材料,則該材料必須由客戶承擔費用和風險,並按時、無瑕疵地交付,且需加收至少5%的適當批量大小附加費。如不履行此義務,交貨日期應適當延長。除不可抗力外,客戶應支付因材料未及時供應或未按約定方式供應而導致igus產生的任何額外費用(尤其是生產中斷費用)。
1. igus 製造和交付合約產品所產生的或與之有關的所有知識產權,特別是由 igus 或代表 igus 的第三方設計的模型、模具和設備、草圖和草圖,應為 igus 的唯一技術規範,除非另有明確書面約定,特別是在聯合開發項目或基於成本的開發訂單的情況下。
2. 如果 igus 必須根據客戶的草圖、模型、樣品或使用客戶提供的料號進行交付,則客戶應確保不侵犯第三方的所有權。客戶應使 igus 免於任何第三方的索賠,並賠償 igus 由此遭受的任何損失。如果第三方基於其所有權而禁止 igus 製造或交付合約產品,則 igus 有權終止任何工作,而無需審查法律情況。任何提供給 igus 的未產生訂單的草圖和模型應退還給 igus;否則,igus 有權在提出報價三個月後銷毀它們。
履行地點應為igus®的註冊辦事處。根據igus®的選擇,法律管轄地應為其註冊辦事處或客戶的註冊辦事處。 igus®的合約關係及其產生的所有爭議應完全受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法律管轄,但不包括任何可能導致適用其他法律的法律衝突或法律選擇條款。《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約公約》不適用。
igus® GmbH 重視遵守德國政府及歐盟相關規範。針對輸往俄羅斯之產品,igus® 須於合約中納入禁止轉出口條款,並與合作夥伴約定相關再出口條款。合約生效須符合暫停條件,即須於取得完整出口/運輸許可證(若有需要)後,合約始視為與 igus® GmbH 簽訂並具法律效力。若未能符合前述條件,合約將視為無效,且雙方不得提出任何請求。